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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中法院决定的事项,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3-05-22 来源:翰文法苑 点击:883次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事务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责任纠纷一般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职,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实践中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一些当事人没有明晰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纠纷主管权的前提。管理人责任纠纷并非泛指所有指向管理人的责任纠纷,存在明显的边界。在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件,债权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事项,即提出事务性事项的请求或者法院决定的事项,这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一

    裁判要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未提供查阅的,利害关系人可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监督请求。同时,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督促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金玉云另案起诉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金玉云与南平市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福建高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再审申请人可依法向南平市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查阅。管理人未提供查阅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的规定,金玉云可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监督请求。同时,因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亦有权督促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金玉云另案起诉无法律依据。


    案例二

    裁判要旨

    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如需要查阅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如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也即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所提该项要求,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故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

    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与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苏民申10453号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起诉请求判令:1、路桥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破产案的“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2、路桥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路桥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经营信息资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万鑫公司、陈国庆如需要查阅,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如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也即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所提该项要求,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故万鑫公司、陈国庆本案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三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

    案例索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行、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

    裁判观点

    邮储银行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梓钊律所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情况下直接以案涉啤酒花颗粒抵偿邮储银行债务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发生债务抵偿的法律效果。虽然原判决认为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原判决事实上已经对该两项诉讼请求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梓钊律所执行。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此,原判决认定正确。邮储银行第五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未按邮储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物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邮储银行查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邮储银行如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例如,管理人的指定、更换、不予更换等事项,是破产案件的程序内事项,属于法院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的范畴,需由法院以决定的形式作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讼并不是解决破产程序中所涉争议的最佳方式。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事项也已经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机制,而该机制并非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因此意图通过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来救济破产程序中的处理事项,就属于不合法的诉。

    实践中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一些应该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争议被诉诸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而一些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的纠纷也被诉诸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在导致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最终也可能导致原告因为救济渠道错误而丧失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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