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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抵债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与个别清偿如何审查认定?

    时间:2023-04-03 来源:保全部 点击:898次

    抵债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与个别清偿如何审查认定?


    01  案例索引


      (2023)最高法民申143号,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6诉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机重工(洛阳)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一拖公司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判决对于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1.涉案主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抵债标的物已实际交付。因涉案不动产坐落于一拖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之上、大院之内,实际交付不同于其他普通意义上的交付行为。本案只需工机公司、国机公司搬离、交由一拖公司使用抵债不动产即可完成交付。而且正如一审中一拖公司所说明的,抵债标的物早已由一拖公司占有使用,成为国家级物流枢纽中心。

    2.涉案《资产抵债协议》完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第一份协议签订后,工机公司、国机公司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重要原因是其暂无力负担相应税费,一拖公司才予以宽延,双方就过户手续的办理问题又签订了《资产抵债协议补充协议》但是在签订《资产抵债协议补充协议》时,工机公司、国机公司却恶意隐瞒已经被申请破产的事实。工机公司、国机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应就此让一拖公司承担巨大损失。

    (二)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1.涉案《资产抵债协议》于2020123日签订,破产受理是在20201231日,根据工机公司、国机公司因搬离抵债标的物而签订的多个物流合同也可以看出,在20206月前其已完成了向一拖公司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主要义务。《资产抵债协议补充协议》虽签订于20201126日,是在破产受理前的六个月内,但该份协议并非工机公司、国机公司个别清偿行为,而是对之前已经清偿完毕的合同债务进一步明确,是对工机公司、国机公司尚未履行过户手续义务而进行的补充。且在签订《资产抵债协议补充协议》时,对方恶意隐瞒了其被申请破产的事实,由此产生的不利责任不应当由一拖公司承担。因此,本案不属于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

    2.二审认定破产管理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没有依据,且与破产管理人解除双方协议的认定矛盾。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抵债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抵债财产为工业用房、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因该抵债财产未变更登记至一拖公司名下,仍为工机公司所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关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案涉抵债不动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拖公司以案涉抵债不动产因实际交付一拖公司占有而完成交付,但与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公示为要件,故一拖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拖公司主张案涉《资产抵债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其与工机公司、国机公司签订的《资产抵债协议》第七条约定,在完成抵债标的物移交且抵债标的物中房屋产权证全部过户至一拖公司名下,协议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而案涉抵债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变更,故该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

    此外,破产程序遵循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对特定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将导致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致使其他债权人在随后启动的破产程序中利益受损。

    本案中,《资产抵债协议》虽并非签订于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但该协议明确约定抵债房产过户后抵债行为生效,如抵债行为未生效,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协议签订后,抵债房产并未实际过户,双方亦未按照协议约定按原债权金额行使追索权。相反,双方却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个月签订《资产抵债协议补充协议》,删除《资产抵债协议》中关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

    此外,从《资产抵债协议》中所载明的一年内不能主动申请破产的内容看,一拖公司对工机公司、国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况属明知。因此,二审认定案涉协议违反了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立法精神,该认定并无不当。一拖公司主张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裁定驳回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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