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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破产企业的救星:预重整

    时间:2023-02-22 来源:本站 点击:1219次

    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密集发布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试图通过重整借力重生,找到清除“病灶”的良方。企业破产重整的主要目的在于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僵尸企业”等对市场资源的恶性占有,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同时,对于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而言,通过破产重整可实现资产重组,焕发新的生机。而作为破产重整的解困办法之一,预重整模式从企业制度层面创新的角度切入,介于庭内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值得关注与分析。


    01
    什么是预重整?

    预重整模式是指在进入法定重整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通过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草案发生效力。这是“挽救”企业、净化企业环境的一种市场手段,不仅可以为债权人、债务人、中介机构等赢得更多的沟通时间,进行方案探讨,同时也能够为债务人提供更加灵活的空间,使其选择其他渠道或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预重整属于法庭外程序,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将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相衔接”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预重整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在司法的有限介入下,准确识别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可以降低重整制度成本,实现对有价值困境企业的尽早拯救,并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多元利益。2017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的积极推动下,多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实践和相关机制规则,帮助一批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临时管理人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开展平等、自愿的商业谈判,根据相关规则达成重组协议或者参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表决规则达成预重整协议。上述协议如果与债务人未来在重整期间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将继续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对上述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除非上述协议的内容、基础条件在债务人重整期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且对有关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相关。


    02
    预重整的意义?

    预重整模式是由国外引进而来,并在我国进行了很好的实践。从预重整模式整体运行的历程来看,其是由市场和政策共同推动下快速发展起来的。2017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的积极推动下,预重整模式就已开始在多地广泛探索,且在深圳、温州、北京、南京、苏州等地相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比较典型的处理模式,包括非政府或法院主导的法庭外预重整模式、预立案阶段重整模式,以及政府直接受理的预重整模式、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后的预重整模式等。

    202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预重整模式开始与我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相互结合,进一步推动了其在市场中的应用。

    从整体实践情况来看,预重整模式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上市企业解困。今年5月份,多家处于退市边缘的企业接连发布预重整申请或相关进展事项。不过,目前市场上的债务人对于预重整具体操作路径还不够清晰,其中不乏基于拖延破产重整目的的情况存在。实际上,预重整的主要目的是由企业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自主协商,拟定具体重整方案,之后正式进入重整的法律程序,进行司法程序的延伸,从而使得在相对弹性和自主性的环境中走完企业重整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问题与进行破产重整的问题本质上是相同的。而从市场反馈来看,聚焦点依旧在于如何寻找比较可靠的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要求不仅能为企业注资纾困,还需具备掌控大局的能力,对企业的具体经营优化升级,助其从长期发展的战略层面提质增效。


    03
    预重整的司法指引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本地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条件】  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或在该行业或对该区域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债务人涉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较多;

        (四)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受理破产清算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

        第二条【预重整启动】  申请人提出预重整申请,并提交债务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履行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预重整义务的书面承诺书,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审查预重整申请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并视情况准许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参加听证。

        对于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预重整申请,应当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听证。

        基层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向中院移送决定书备案。

        第三条【预重整决定】  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预重整决定书和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

        决定债务人预重整前,预重整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按撤回预重整申请处理的或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预重整条件的,应向预重整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及理由。

        第四条【预重整期间】  自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经预重整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延长一个月,延长申请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预重整的法律效果】  在预重整期间,对于可能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预重整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作出预重整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本市辖区内法院中止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执行、保全措施。

        第六条【债务人义务】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根据要求为预重整管理人查询前述资料提供便利;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不得作出使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价值发生贬损的行为;

        (四)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监督;

        (五)全面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组有关的信息,回答有关询问。披露内容应当包括表决所必要的全部信息,如导致破产申请的事件、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状况、负债明细、重大不确定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能力、重整计划草案重大风险等;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为企业继续营业以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九)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预重整管理人指定】  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属于河南省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二)债务人、初步审查享有普通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可在河南省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管理人中共同推荐产生;

        (三)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先评审后摇号方式产生。

        受理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一般可将预重整管理人转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预重整管理人履职表现不佳或因回避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除外。

        第八条【预重整管理人的义务】  预重整管理人依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执行职务,至少每月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利害管理人的监督,并严格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履行职责。

        第九条【预重整管理人职责】  预重整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债务人的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状况及负债情况,制作资产及负债状况报告;

        (二)监督债务人的财产保管和企业运营等内部事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减损财产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三)协调中止执行事宜;

        (四)向已知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征集对债务人的重整及和解意向信息,开展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

        (五)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引导各方就预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表决前,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告知本指引第十七条的内容。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延长预重整期间的申请;

        (七)依照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八)人民法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履职要求参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十条【印章账户规定】  预重整管理人不单独刊刻预重整管理人印章,可由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以代章方式履行职责。

        预重整案件不开设预重整管理人账户。

        担任预重整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可以该中介机构名义另设由人民法院、债务人、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等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预重整期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应汇入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预重整期间借款及担保】  预重整期间,经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债务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上述借款设定担保。

        第十二条【预重整期间费用】  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成本管理的指引》相关规定执行职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预重整管理人报酬】  依照本指引第七条之规定被指定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不再单独计收预重整报酬。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或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未继续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的,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根据其工作进度、完成效果等因素,先行由预重整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初步商定后报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报酬应依照第一款标准的5%—50%确定。预重整报酬和管理人报酬总额不得超过依照第一款标准计算所得的管理人报酬总额。

        第十四条【预重整终止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预重整的申请:

        (一)已按目标完成意向投资人招募并制作完成预重整方案,预重整管理人建议受理重整申请的;

        (二)因债务人重要财产面临被处置以及处置的价款即将兑现,导致不受理重整就可能使债务人重整价值严重贬损等紧急情形的;

        (三)债务人不配合预重整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工作,或者有未经批准的个别清偿等可能使财产价值贬损的行为,致使预重整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已对债务人重整价值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五)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撤回重整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

        第十五条【预重整管理人工作报告】  预重整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预重整申请时,应当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资产及负债情况;

        (二)债务人经营或财务困境形成的原因;

        (三)债务人预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债务人重整价值及可行性;

        (五)是否形成预重整方案及预重整方案的协商情况、利害关系人的表决情况;

        (六)预重整管理人已完成的工作摘要;

        (七)预重整期间收支情况;

        (八)进行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九)应当披露、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预重整程序终止】  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预重整管理人提出的终止预重整申请及预重整工作报告,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预重整程序自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时自然终止,不再另行作出终止预重整程序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同时以“破”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进行后续审理。

        第十七条【预重整方案的效力】  债务人可根据预重整期间在信息全面如实披露的前提下形成的预重整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利益更趋优化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的修改未实质影响到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且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同意不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未全面如实披露信息,以及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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