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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破产,你都了解吗?

    时间:2024-04-09 来源:本站 点击:120次

         在影视作品及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破产”一词,但是“破产”究竟代表什么企业破产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企业破产呢?破产后有哪些法律后果呢?今天就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有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知识,和大家一起揭开有关于破产的神秘面纱。

         问:什么是破产?

         答: 破产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制度。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

         问:实施破产程序的宗旨和目的是什么?

         答: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和有序清偿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障,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破产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冲突。破产程序能够尽力使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债务人避免破产,并免除诚实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未能清偿的剩余债务,鼓励诚实债务人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

         问: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答: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问: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问: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一)对公司(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未履行的合同,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二)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应当积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问: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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